推广 热搜: 报名  考试动态  初级会计职称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布

   日期:2017-11-29     来源:www.taopai168.com    作者:弾课堂    浏览:616    评论:0    
核心提示: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已发布,主要对涉及会计师证有关条约进行调整,对会计职员的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重新进行了需要,变化之处见第三十2、三十8、四10、四十2、四十3、四十四条。详细实行规则如下: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已发布,主要对涉及会计师证有关条约进行调整,对会计职员的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重新进行了需要,变化之处见第三十2、三十8、四10、四十2、四十3、四十四条。详细实行规则如下:

12月4日免费直播:新《会计法》解析之会计职业新规划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十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大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需要根据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需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职员根据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以任何方法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职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不真实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职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实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职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地区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规范。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拟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拟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需要的行业推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具体方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拟定军队推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具体方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需要依据实质发生的经济业务事情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能以不真实的经济业务事情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情,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成本、本钱的计算;

(六)财务成就的计算和处置;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情。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需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需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能提供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情,需要填制或者获得原始凭证并准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职员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虚假、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同意,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能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能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需要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兴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根据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规定的办法更正,并由会计职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员)在更正处盖章。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情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能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会计处置办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能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是什么原因、状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需要、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组成。向不一样的会计资料用户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资金投入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打造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需要依据实质发生的经济业务事情,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本钱和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能有以下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办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成本、本钱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办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本钱;

(四)随意调整收益的计算、分配办法,编造不真实收益或者隐瞒收益;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打造、完善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规范应当符合下列需要:(一)记账职员与经济业务事情和会计事情的审批职员、经办职员、财物保管职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离别、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资金投入、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要紧经济业务事情的决策和实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按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职员依法履行职责,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职员违法办理会计事情。

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规定的会计事情,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根据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置的,应当准时处置;无权处置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缘由,作来源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置的,应当依法根据职责分工准时处置;无权处置的,应当准时移送有权处置的部门处置。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置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能将检举人名字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与有关状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以任何方法需要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状况推行监督:

(一)是不是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不是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不是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员是不是拥有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情推行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竞价推广账户的金融机构查看有关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推行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推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可以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借助,防止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推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员工对在监督检查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意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推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与有关状况,不能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职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职员并指定会计主管职员;不拥有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加盟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加盟记账。

国有些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需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打造稽核规范。

出纳职员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成本、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职员应当拥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员)的,应当拥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职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职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升业务素质。对会计职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大。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不真实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员,不能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计职员调动工作或者辞职,需要与接管职员办清交接手续。

通常会计职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时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员工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根据规定填制、获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获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置办法的;

(六)向不一样的会计资料用户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同的;

(七)未根据规定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根据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导致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根据规定打造并推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规范或者拒绝依法推行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状况的;

(十)任用会计职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职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紧急的,五年内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不真实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员工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职员,五年内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员工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职员,五年内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及别的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不真实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员工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职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法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职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员工在推行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名字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包含的意思: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拟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职员与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弾课堂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打赏
 
更多>初级会计职称相关文章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初级会计职称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中高级会计师考试科目,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 - 弾课堂